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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发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2月修订)2023-02-09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发生失职、渎职、
失误等行为,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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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
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的划分及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
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
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
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
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
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
究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裁、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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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与警告、调离岗位与降职、撤
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
    2、经济责任:赔偿损失、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等,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轻重确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
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时抄报
公司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
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实施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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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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