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2月修订)2023-02-09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
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受公司领导指派,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
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
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实施内
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明确经济
责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
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直接向董事长汇报工作。审计部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
员,依据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需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
其中审计专员应具备相关基本会计与审计方面理论知识与业务能力,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知识或工作背景。
必要与特殊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申请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具有相关专业
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
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也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聘请若干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
1
借助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六条 内部审计遵循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
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密原则。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其他部
门之下或合署办公。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经理或总监级别)由董事会提名及任免。任期
一般自当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自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的后继教育或相关岗位培训,
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对
公司业务的熟悉程度和专业胜任能力,相关培训费应列入公司预算范围内。
第三章 审计部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的
需要,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公司内部分工,参与下属分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财务数据审核审
计工作;
(三)对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与预算执行、资产质量以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重要岗
位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五)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
(六)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
(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
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
2
进行检查、评估和意见反馈;对其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接受公司员工及客户的举报,对举报信息进行甄别,协助建立健
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防止舞弊及其
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举报电子邮箱地址:gofar_sjb@163.com);对实名举
报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十二)履行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的审计部工作职责(如:资金管理、对外
担保等制度);
(十三)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外部监
管机构重大政策落实与内部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相关项目专项支出从经济性、社会性、生态环
境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方面开展效益性评价工作;
(十五)为分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开展风险评估与提供相关日常审计服务;
(十六)公司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或受分子公司委托事项;
第十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
制度,保障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有权组织召开公司、
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沟通会,有权列席公司及分子公司所
召开的经营、管理、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
经营管理状况;
(三)要求下属公司或相关部门按时报送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生产
经营、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与预算执行、投融资等相关
资料;
(四)有权对下属公司重要重大业务与经营进行监督指导;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
3
益的建议;
(六)检查分子公司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
阅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
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七)因工作需要,检查有关软件或计算机系统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十一)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
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
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
伸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预算和经费开支,经报批后纳入公司
整体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会计核算真实性、准确性,财务计划、财务预算
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与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进行
4
评价、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重点为财务管理、资金支付、采购和
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薪酬、社
保、福利等事项;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存在
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
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三)工程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
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概预算、决算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长外)、分子公司负责人、
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的任期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各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班子换届等均应进行离
任和任期审计;
(六)专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内部审计服务与咨询:在审计过程和日常工作中协助公司与下属公
司识别和评价风险,围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开展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
议,为下属公司提供相关审计与咨询服务;
(八)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对下列年度内发生的事项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成果与相关审计报告,除外部强制性信息披
露和监管要求外,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内部审计方式
5
第十五条 报送审计:根据审计安排由被审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进
行的审计。
第十六条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根据内部审计工
作开展需要,在一个审计事项中,可同时采取两种方式。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具体流程按照《内部审
计业务工作流程》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立项与授权:审计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审计项目,即
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或项目、
系统等。通常选择审计对象有以下三种方式:
1、审计部编制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初经董事长批准后逐项实施;
2、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下达的计划外专项审计任务;
3、被审计者提出申请,经批准实施的审计任务。
第十九条 制定审计计划:公司审计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
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形成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审计计划出现工作安
排冲突,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成立审计
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审计部门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专业人
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下达审计通知:通知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时间、审计目标
和范围,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准备相关的文件、报表和其他资料、告知需要
配合的相关事项。公司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书
面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
时送达。在经授权实施突击审计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不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了解基本情况,说明审
计的目标和范围以及审计中需要提供的各种资料和需要协助的范围等。可采取
审查凭证、账表资料、查阅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对有关单位和
6
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工作。
编制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对于直接与出具报告相关的
审计证据或其他重大问题事项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复核或交流确定后,
待审计项目完成后,作为审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沟通: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
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拟定报告: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相关风险
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建议。被审计
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与审计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审计部将审计报告与
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具报告:每次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出具
审计报告,重要审计事项和重大审计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整改:公司审计部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有违
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部提请董事会批
准后,由公司下发审计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文件归档:公司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
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建立审计档案,并定期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审计部每年向董事长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现行颁布的《企业内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
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对指引的解
读,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订公司当年度《内部控制缺
7
陷认定标准》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呈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当年内控
自评审计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
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
采用全面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向第三方取证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
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要回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
秘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
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举报人及
协助审计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
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
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
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管期限:纸质档案和无纸化档案保管期均为十年。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长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档案调阅:公司的内部审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如确实
有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九章 附则
8
第四十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
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审计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审
计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