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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狮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3-21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ST狮头         公告编号:临2019-010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19〕4号)《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及(〔2019〕5号)《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志东、财务
负责人王翠娟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
下:
    “2018年11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630万元。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100万元,更正原因主要是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龙净水业70%股权所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增加所致。4月24日,公司披露2017年
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73万元。你公司存在
未对2017年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合理估计的问题,导致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
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且误差数额较大。另外,公司迟至2018年4月14日才发布业
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2.公司收入会计政策披露不具体、不准确。一是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收
入会计政策未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二是公
司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
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
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公司2018年7月新增污水治理工程业务并按照已发生成本占
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与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存在差异,未及时变更
并披露。
    3.子公司龙净水业收入、成本核算体系不够完善。龙净水业污水治理工程收
入及部分成本未编制会计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污水治
理工程总成本预测依据不够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
(2008)7号)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
规范运作水平,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志东、财务负责人王翠娟采
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11月,我局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水泥或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曹志东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任公司董事长,
王翠娟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经查,我局发现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630万元。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100万元,更正原因主要是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龙净水业70%股权所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增加所致。4月24日,公司披露2017年
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73万元。公司存在未
对2017年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合理估计的问题,导致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比
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且误差数额较大。另外,公司迟至2018年4月14日才发布业绩
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2.公司收入会计政策披露不具体、不准确。-是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收
 入会计政策未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二是公
 司2018年半年报中披雾,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
 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
 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公司2018年7月新增污水治理工程业务并按照已发生成本占
 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与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存在差异,未及时变更
 并披露。同时,子公司龙净水业内部收入、成本核算体系不够完善。污水治理工
 程收入及部分成本未编制会计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污
 水治理工程总成本预测依据不够充分。
    你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未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管办法》(证
 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
 六条第二十八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时任董事长曹志东、财务负责人王翠娟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
 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高度重视,将按要求制
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山西证监局,并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