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狮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3月修订)2019-03-21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
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证券部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全程参与,对外报道的新闻稿件、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及本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
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合并、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
动;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和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
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
股以上(含 8 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编
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
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
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未公
开财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函告
(见附件 3)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应提供相应回执(见附件 4),
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相关信息,不得泄露该信息,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获知
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出具保密提示等必要方
式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1: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事项:
序号 重大事项参与 重大事项进展 重大事项所处时 重大事项发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内 重大事项参与
人员姓名 阶段 间 生地点 式 员 容 人员签名
注1
注 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 3: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公司尚未
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阁下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
义务:
(一)贵单位/阁下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依据法
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四)不得在任何相关文件资料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五)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将贵单位/阁下及亲属作为本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特此告知。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写回执(附件 4)后反馈至本公司证券部
附件 4:
回 执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公司/本人已收悉贵公司发送的《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之附件 3《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提示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签收人:
单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