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狮头: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7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的职
责要求,被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
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郝瑛女士、傅梦琦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巩固
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1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