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狮头: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1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
查,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 4.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该事项,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2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