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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狮头: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2020-06-04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ST 狮头”、“上市公
司”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昆汀科技”)40.0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向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
计持有的昆汀科技 17.58%股权,以公开竞标方式向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发祥”)购买其持有的昆汀科技 22.42%股权;同时
方林宾、刘佳东将昆汀科技合计 10.54%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条件、
不可撤销地委托予上市公司行使(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之签章页)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