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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狮头: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1-01-19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太原狮头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
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子公司之
间互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
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
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
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
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
保。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
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
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的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
于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全资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全资与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在发生如下事项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并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担保预计公告披露后,在担保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须持
续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
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