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5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第八届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
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董事职责要求;不存在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
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将巩固先生提名为第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2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