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8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签署交易备忘录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之一方贺兵签
订《关于收购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9.99%股份交易备忘录》 以下简称“《交
易备忘录》”),系双方意向性表达,具体的交易方案及交易条款以各方签署的
正式协议为准;公司根据《交易备忘录》向方贺兵支付诚意金,方贺兵应于收到
全额诚意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昆汀科技的6%的股份质押给公司并办理质押
登记手续,该诚意金的支付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交易遵循
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龙净水业30%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不影响公司持有的龙净水业股权比例,对公司在龙净水业的权益亦没
有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