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 文件后,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满足其正常业务 的开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