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8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发表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
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2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