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5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选举徐志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选举徐志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候选人符
合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
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董事职责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是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将徐志华先生提名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2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