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仔细的审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制定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时进行了充
分的酝酿和讨论,既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
利润分配方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在所有重大方面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公司报出《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三、 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确认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 关于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昆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重组从启动到终止,未对上市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且,本
次重组尚未形成最终方案,本次重组终止对公司没有实质性影响,本次收购标的
资产的诚意金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1,600 万元)退还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
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七、 关于签署备忘录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与方贺兵签订《关于收回收购杭州昆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59.99%股份诚意金及股权质押事项之备忘录》。本备忘录签订
后,方贺兵将退还公司支付的 1,600 万元诚意金,同时公司配合其办理股份质押
解除手续,是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的约定。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事项。
八、 关于 2022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行业薪酬水平,薪酬合理;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
司 2022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中公司 2022 年董事
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计提商誉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
定,减值依据充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
十、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整合进展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重大资产重组整
合的平稳、高效实施,确保公司对重组标的企业实施有效管控,充分发挥产业协
同、优势互补,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重大资
产重组整合工作积极有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
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