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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新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
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准则解释 16 号要求:“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
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将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
表了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
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
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
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
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
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
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
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
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
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
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
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
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
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 15 号及准则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
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
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新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