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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激励方案)2019-01-30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独立董事意见函

    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健全能高能低薪酬分
配机制指导意见》(深国资委〔2017〕5 号)和《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推动直管企
业全面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通知》(深国资委函〔593〕号)、《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增量利润激励与约束方案》(“《激励方
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方案》的考核办法及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2、《激励方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公司执行董事胡伟先生及廖湘文先生作为本次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
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激励方案》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方案。


    特此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激励方案)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蔡曙光 独立董事    温兆华 独立董事




         陈晓露 独立董事     白 华 独立董事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