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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高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5-18  

                        深高速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SZEW/AM-602-A3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附件



                                       页码

第一章    总则                         1.2.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3

第四章    股东委托代理人               1.2.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6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2.9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后事项             1.2.12

第八章    类别股东会议                 1.2.13

第九章    附则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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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股东大会的议事及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3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4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
            管局(“深圳证监局”)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6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4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1.2.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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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9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单独或合并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
                 两名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2、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
                 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1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1.2.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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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1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12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13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间,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15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以书面形式作出。
           2、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3、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4、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
                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
                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若有的
                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5、 如果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



1.2.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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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
                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6、 如果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7、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8、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名或者一名以
                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表人不必为股东。
            9、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10、 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11、 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16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第17条     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
           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并及时发
           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如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收到有权提
           名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通知,召集人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公告或文件。


           召集人应考虑是否需要将股东大会延期,以让股东有至少十四日考虑补充
           通知、公告或文件中所载列的新提案内容或有关资料。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1.2.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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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1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18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
           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
           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19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
           在获知相关原因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或在原定召开日至少两个工作日前作出
           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可通过决议的方式将会议延期,所有股东均有
           权就该项决议进行表决。


                            第四章    股东委托代理人


第20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21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的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表决代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1.2.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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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与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22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
           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
           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
           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23条     公司的股东,若是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定义的认
           可的结算公司,或公司股份上市地管辖法律认可的结算公司(“结算公司”),
           可授权一名或多名人士担任其代表出席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或公司任何类
           别股东的股东大会,但倘若获授权人多于一名,则授权书必须订明与该名
           人士获授权有关的股份类别及数目。一名获授权的人士将有权代表结算公
           司(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力,正如结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是公司个别的
           股东一样。


第24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
           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
           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25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原则上在公
           司住所举行。公司可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可行
           的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26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1.2.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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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27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28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第29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30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31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3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2.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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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指定
           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
           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
           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第34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35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36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37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 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4、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2.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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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放置保存在公司住所,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38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
           圳证监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39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0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5、 公司年度报告;
           6、 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2.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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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 公司章程的修改;
           5、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6、 股权激励计划;
           7、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42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认可结算公司,在进行有关表决时,应
           当遵守当时附加于任何股份类别投票权的任何特权或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


第43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44条     凡任何股东须按联交所上市规则于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或只能投赞成或
           反对票,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的投票或代表有关股东的投票,
           将不能计入表决结果内。




1.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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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
           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46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47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48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49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50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
           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席决定何时
           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
           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51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52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1.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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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53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
           行点票。


第54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后事项


第55条     股东大会决议一经形成,须按照适用的规则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及发出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56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提示。


第57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或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1.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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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59条     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后,公司须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通知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1、 公司章程的修改;
           2、 董事、监事的变动;
           3、 股份及相关的权利的更改;
           4、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上述有关事项,应根据要求及时通知香港公司注册处、H 股股份过户登记
           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机构和人士,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60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61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
           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八章     类别股东会议


第62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63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
           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则第 65 条至第 69 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
           通过,方可进行。


第64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1.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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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
                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2、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
                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3、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
                的权利;
           4、 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
                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5、 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
                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6、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
                权利;
           7、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
                新类别;
           8、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9、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10、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11、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12、 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65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规则
           第 64 条 2 至 8、11 和 12 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1、 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2、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
                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1.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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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
                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
                东。


第66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 65 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67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发出书面通知的期限应当与召开该次类别股东会议
           一并拟召开的非类别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期限相同。书面通知应将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68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
           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69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
           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1、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
                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2、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第九章    附则


第70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如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其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71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规则所用词汇与公司章程所定义的具有相同含义。



1.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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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及修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73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生效和修改。




1.2.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