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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高速: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26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赖经纬、陈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
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
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
审查通过了过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司网站上披露《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H 股通函》、《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资料,前述资料列明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等内容;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向 H 股股东披露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告,该
等通告列明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
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适用 A 股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 10:00 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 2-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所认可的时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出席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31,23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65.63%。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1,031,553 股,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3,698,92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00,200,047 股。

    除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有关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适用 A 股市场)的
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亦没有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作了审议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当
场宣布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2021 年
-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泽杨)                             (赖经纬)


                                     经办律师:

                                                   (陈   琳)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