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2021-08-26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独立董事意见函
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及变更会计
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财政部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进一步规范了对 PPP 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规则要求,本集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经审阅相关议案及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
据国家财政部政策变化进行的,使本集团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特此
独立董事意见(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白 华 独立董事 李飞龙 独立董事
缪 军 独立董事 徐华翔 独立董事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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