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2023-04-28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rporation Limited
独立董事意见函
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
外环项目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的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根据公司《特许经营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公路通车
2-3 年且其交通流量增长率数据相对稳定后,在其实际交通流量与预测数
据差异超过 10%~20%并且该差异可能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公司应委任独
立的专业交通机构对该收费公路未来经营期的交通流量进行重新预测,并
根据调整后的预测总标准车流量调整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单位摊销额。根据
预测报告及公路项目实际运营表现,公司拟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将外环
一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由 7.02 元调整为 3.95 元,将外环二期
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由 1.36 元调整为 1.11 元(“本次会计估计变
更”)。
本次对外环一期及二期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
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以前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对集团未来
期间特许经营无形资产摊销的分布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集团未来各年度
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总体上未对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经审阅相关议案及资料,综合考虑以上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会计
准则的规定,并参考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审阅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
对外环一期及二期特许经营无形资产单位摊销额的调整符合该等经营主
体的实际情况和最佳估计,会计估计的变更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会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会计估计变更)
计准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集团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会计估计变更)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白 华 独立董事 李飞龙 独立董事
缪 军 独立董事 徐华翔 独立董事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