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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变电气: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变电气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4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保定天威保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和《证劵日报》上公告了《保定天
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在保
定市天威西路 222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根据《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长文洪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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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人,代表股份 858,727,6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6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 3 人,代表股份 858,589,6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62%;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3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
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之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关于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 2020 年审计费用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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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该议案同意 858,725,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无弃权票,通过了本项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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