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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3-31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 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 2401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2第00468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凯盛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
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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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
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3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
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14点0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
道800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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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为233,141,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205%,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31,771,26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0.341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1,370,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33,141,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205%,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875,55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112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2年3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21年度财务决算                                       √
  4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       2021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
  6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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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且公司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
提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
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议案。本次会议无特别决议议案,均为普
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议案:4、6;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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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