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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创: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2021-01-16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4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

            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经营补助款 64,858,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0,879,46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获悉,公

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

湖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

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两原告”)递交平湖法院的《民

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 64,858,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损失 20,879,46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同时,

因两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 8574 万元

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

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8574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
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

限为三年)”。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二: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 64,858,000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 20,879,46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

《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

管理委员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后被告引进两原告及笫

三人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 年 4 月 26 日,被告与两原告及第三人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

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第一条约定,为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需要,第三人和

原告二分别于 2008 年 10 月和 2009 年 3 月公司股权从上市公司剥离,股权剥离

后,球场建设、景观绿化、游艇湾港池、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等,投入资金难以回

报,经营亏损难以持续。为此,各方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两

原告及第三人不低于 20 万元的补助,同时约定,该补助款在政府回收重挂该土

地时确认,在支付土地回收款时给予。

    2013 年 11 月 25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乍浦九龙山小黄山西

侧、老沪杭公路南侧两地块,两地块合计 123264.4 平方米,约 184.9 亩,上述
地块在重挂后均顺利成交,被告应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经营补助款 184.9 亩

*20 万元/亩=3698 万元。

    2014 年 4 月 3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

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两地块合计 92927.3 平方米,约 139.39 亩,上述地

块在重挂后均顺利成交,被告应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经营补助款 139.39 亩*20

万元/亩=2787.8 万元。

    另,原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被告的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山三地块约 186.65

亩及平湖市乍浦镇老沪杭公路南侧、金海洋大道东侧地块约 60 亩均在重挂后顺

利成交。

    两原告认为,根据《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第一条之约定,被告

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前述已重挂并顺利成交地块每亩 20 万元经营补助款的条

件已经成就,但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

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现两原告在本案中先行主张小黄山地块及西沙湾东常山

南地块的经营补助款,保留对乌龟山地块及金海洋大道地块经营补助款的追诉权。

    为此,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之

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

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