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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进展公告2021-01-3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7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

    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47,000 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 1,591.99

万元(暂计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及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

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了《关

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

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告》,披露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琼96民

初142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收到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海南

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琼 96 民初 142 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被告九龙山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7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否向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3.被告

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应否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被告九龙山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

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对被告九龙山公

司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 32 幢房地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7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原告光大

银行宁波分行与被告九龙山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是双

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

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

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九龙山公司仅偿还借款 350000000 元的本金 30000000

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470000000 元。由于被告九龙山公司未依约履行偿还借

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

告九龙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70000000 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

主张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向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问题。根据案涉借款合同的

约定,被告九龙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宣布贷

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九龙山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本案中,

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债务人九龙山公司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故本院认定案件受

理之日即 2020 年 4 月 1 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应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算。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九龙山公司已支付两笔借款截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的利息。2019 年 12 月 23 日,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 150000000 元的借

款利息 2816043 元。借款本金 150000000 元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利息(按年利率 8.673%计算)为 6878995 元,扣除被告九龙山公司已偿
还的利息 2816043 元,被告九龙山公司尚欠原告借款 150000000 的利息 4062952

元。根据借款合同第九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贷款人

有权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

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及第十条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约定,

原告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支付借款罚息、复利,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

借款本金 150000000 元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

13.0095%(8.673%+8.673%X50%)计算。利息 4062952 元则按年利率 13.0095%计

算复利,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 320000000 元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借 款 偿 还 之 日 止 的 罚 息 按 年 利 率 12.4215%

(8.281%+8.281%X50%)计算。借款本金 320000000 元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8.281%计算)为 14011905 元。因被告九

龙山公司未依约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两笔共 60000000 元),应按罚息利率计息。故被告九龙山公司应

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本金加收的利息 1003929 元[以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为

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按年利率 4.1405%(8.281%X50%)

计算]、377749 元[以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按年利率 4.1405%(8.281%X50%)计算]。利息 15393583 元

[14011905 元+1003929 元+377749 元]则按年利率 12.4215%计算复利,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比例并未超过年

利率 24%,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亦未举证证明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比例已

高于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海

航创新、海航旅游关于原告诉请给付金额已过分高于原告实际损失,应对利息、

罚息、复利予以调减的抗辩,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否向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的问题。虽然原告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
务所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实际产生律师费 500000 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九

龙山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应否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被告九龙山公

司所负债务向原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与被告海航创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与被告海航旅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

效。上述合同均约定保证人海航创新、海航旅游为债务人九龙山公司在《固定资

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因此,保证人海航创新、海

航旅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对被告九

龙山公司上述第 1 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海

航创新、海航旅游辩称,本案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故海航创新、海航旅

游有权主张原告先就九龙山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再对其不足额部分承担

保证责任。因两份《担保合同》均约定债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

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故海航创新、海航旅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对被告九龙山公司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

游艇湾 32 幢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九龙山公司签订的《抵

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其对被告九龙山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浙江省

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 32 幢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

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0
元、利息 4062952 元以及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 150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 13.0095%计算;复利:以

利息 406295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3.0095%计算)。

    二、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320000000

元、利息 15393583 元以及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 320000000 元为

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 12.4215%

计算;复利:以利息 1539358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

止按年利率 12.4215%计算)。

    三、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

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

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

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房地产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73899.96 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

担 98310 元,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375589.9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正在研究上诉事宜。本

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