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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白干酒: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2021-04-29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


    根据 2021 年 3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2021 年修订),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报告、临时报
    1、定期报告;2、临时报告;3、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时,应按照有关法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
发行和上市文件。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漏。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
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毁等性质的词句。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   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
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
                                     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     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
全一致。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完全一致。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     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披露。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述规定。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
                                     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            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           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
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           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           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
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的除外。
外。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
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监 事 应 当   确认意见。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当 保 证 发 行 人 及 时 、公 平 地 披 露 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监 事 应 当
息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整。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当 保 证 发 行 人 及 时 、公 平 地 披 露 信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息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或    整。
者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董 事 、监 事 无 法 保 证 定 期 报 告
中 发 表 意 见 并 陈 述 理 由 ,公 司 应 当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或
披 露 。公 司 不 予 披 露 的 ,董 事 、监     者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或 者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事 会 审 议 、审 核 定 期 报 告 时 投 反 对
披露。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 保 证 定 期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确 性 、完 整 性 或 者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 理 由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上 市
                                              公 司 不 予 披 露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发 表 意 见 ,应 当 遵 循 审
                                              慎 原 则 ,其 保 证 定 期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的 责 任 不 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交易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影响。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备;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要影响;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大额赔偿责任;                         或者挂牌;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损失;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生的重大变化;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险;
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停顿;
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要影响;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
宣告无效;                             大自主变更;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
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定进行更正;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响;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关重大行政处罚;
决议;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行职责;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顿;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
进行更正;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
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
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
事件形成决议时;                       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
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
素:                                   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
场出现传闻;                           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务。                                   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         第五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确保公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
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
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业务重组;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    险;
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产或者业务重组;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
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         第七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
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和证券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
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
                                     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
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
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   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
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        删除第八十七条,其他条款不变,
过后实施,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序号进行顺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