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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白干酒: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9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良好氛围的相
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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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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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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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
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安排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
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视情况适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来访者有机
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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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
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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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
露。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
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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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条 公司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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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证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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