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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白干酒: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2-04-29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结合公司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定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
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
                                      书面授权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
                                      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
                                      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
                                      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
                                      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
                                      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
                                      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
                                      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
                                      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
                                      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
                                      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及表决程序。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持有百分之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配合。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搁置或不予表决。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
                                     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10 年。                              期限不少于 10 年。



    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