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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白干酒: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4-29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定的要求披露的信息及将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信息,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
分、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证券办公室相关岗位人员或重大项目的核心成员
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由于在其任职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
       4、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
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
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持续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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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有关信息。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
    公司除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
到规定的披露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


                                     2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3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联系的畅
通。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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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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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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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7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的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担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应及时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按要求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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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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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办公
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


                                      10
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
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证券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1
       第五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向证券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信息。各分、子公司联络员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
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证券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办公室: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
解除、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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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九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办公室报告
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
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进行汇报,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
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的内部流转和审核程序:
    1、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各部门将内部信息第一时间报信息联络员;
    2、信息联络员第一时间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报证券办公室;
    3、证券办公室负责组织整理后,报董事会秘书;
    4、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后,报董事长;
    5、董事长审批后,通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以下披露程序;
    6、拟披露的信息由证券办公室草拟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呈报董事长,
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形式审核同意后,
提交指定报纸和网站,并将公告通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的信息。并在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后披露,披露后及时通报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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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监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应当保证董事会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
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公司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监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经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及各部门对证券办公室负有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
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
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
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
幕信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包括但不
限于: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并将以下内容书
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
露:
       1、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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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
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难以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
报送证券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由证券办公室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及时
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如因经营活动需要在公开媒体和各
类网站、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的,应提前把有关内容
或文稿履行内部流转审核程序。需要披露的,证券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后再予以发布。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
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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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部、分、子公司财务科为具体执行人,隶属公
司董事会的审计科为日常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按照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要求,
具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
项的能力,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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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
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与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一起由证券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的内部报告;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的
同时。对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调离工作岗位、
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信息
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董事会责令其改正
或给予警告等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      建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定期报告编制等
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上,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错,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或行政记过处罚、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
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
司将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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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八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
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十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咨询电话:0318-2122755,传真:0318-2122755。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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