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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白干酒: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9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1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3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

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授权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

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

记。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持股凭证;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

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

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7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

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

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8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

对提案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提案人做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


                                    9
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

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10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

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1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计票人、监票人、公司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

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

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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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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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

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邀

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

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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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

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大会主持人

批准者,可发言。

       第七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持股数量等

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

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一)《公司

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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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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