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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拉电子: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4-09  

						法拉电子2009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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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2010 年4 月9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0 年3 月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了2010 年第一次会

    议,作出关于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并以

    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于2010 年3 月18 日出版的

    《上海证券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9 日上午9:0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福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法拉电子2009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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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四人,共持有或代表公

    司股份121,848,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6%。经本所律师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

    3、《200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0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确定其报酬的

    议案》;

    7、《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鹭江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滨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向厦门银行故宫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向中信银行厦门白鹭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及签订与之相关的公司帐户授权书有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市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监事会

    及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法拉电子2009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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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

    监票人对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作出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钱学群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