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2010-04-26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建立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
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