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3 证券简称:法拉电子 编号:临 2011-005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会议无否决和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以公告方式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0 年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7 日上午 9:00 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共有 3 名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 113,857,1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曾福生先生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2010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 1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244,270,458.31 元人民币(其中母公司 242,790,960.63 元),根据《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按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24,279,096.06 元,余 219,991,362.25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30,498,470.99 元,减去 2010 年 度分配股利 90,000,000 元,2010 年度未分配利润为 560,489,833.24 元。 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0 年度末股本 22,500 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送红利 4.50 元(含税)的分配方案,派发现 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250,000 元,利润分配后结存未分配利润为 459,239, 833.24 元。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3、审议并通过了《201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4、审议并通过了《201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5、审议并通过了《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确定其 报酬的议案》 2 同意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专业审计机 构,并支付其 201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 37 万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会议采用累计投票 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一)曾福生得票数为 113,857,108。 (二)严春光得票数为 113,857,108。 (三)张树杰得票数为 113,857,108。 (四)欧阳超建得票数为 113,857,108。 (五)郑毅夫得票数为 113,857,108。 (六)郭锦地得票数为 113,857,108。 (七)程文文得票数为 113,857,108。 (八)肖珉得票数为 113,857,108。 (九)丁以秩得票数为 113,857,108。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林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 弃权票为 0 股。 (2)选举陈国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 弃权票为 0 股。 3 上述两位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刘跃智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 九、《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调整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月 4000 元人民币(含税),按月支付。 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5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四月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