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1年4月)2011-04-22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为由董事会
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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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须经过公司股票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
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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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
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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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
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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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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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
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年
度考核和离任考核。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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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
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
事会秘书提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
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
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将其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呼机、传真、通信地址、邮政
编码等报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
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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