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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拉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的公告2011-11-07  

						 证券代码:600563           证券简称:法拉电子     编号:临 2011-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
            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的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股东”)近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1)

年思民初字第 11378 号《传票》及《民事起诉书》,厦门市二轻集体

企业联社就与控股股东的资产所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一、《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当事人

     原告:厦门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被告: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

     (二)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

     被告前身是厦门市竹制社创建于 1956 年,由 58 个个人投资入股,

共集股金 777.85 元,在 1963 年 7 月日景厦门市手工业联社即原告的

前身(以下简称“联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加入联社成为社员社,

在 1970 年经厦门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厦门市电容器厂,并由联

社直属经营,被告在“社”转“厂”时社员股金退还给个人,而劳动
分红停止分配并转入公积金。截止 1970 年 5 月 31 日电容器厂的公积

金及其它联社转入财产共计 115921.67 元转为联社基金,联社自 1970

年 5 月至 1973 年 5 月拨付给电容器厂的四项费用、流动资金、设备

购置等用于开发经营电容器产品的款项共计 558001.74 元,作为电容

器厂运营的全部资本金,即厦门市电容器厂已变成原告范围内的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电容器厂后更名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原告后由

手工业联社更名为厦门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八条“集体

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

法》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收益形成的

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属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的全部财产系由原告投资及收益形成,产

权应归原告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有根据《手工业合作联社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凡由种种原因划走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包

括过去和现在发生的),所带走的联社资产,联社有权向被划走的企

业追索财产”。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系被告全部出资的出资人;

    2、判令确认被告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归原告所有;

    3、判令确认被告的全部财产系原告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的态度

    收到传票后,被告正积极准备应诉。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1)年思民初字第 11378 号《传票》

及《民事起诉书》及《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