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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拉电子: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4-18  

						证券代码:600563            证券简称:法拉电子          编号:临 2012-006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会议无否决和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以公告方式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1 年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共有 3 名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 113,812,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58%,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曾福生先生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2011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12,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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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本报告期实现净利润
280,660,383.72 元人民币(其中母公司 281,113,046.32 元),根据《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 按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28,111,304.63 元,余
252,549,079.09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60,489,833.24 元,减去 2011 年
度分配股利 10125 万元,2011 年度未分配利润为 711,788,912.33 元。
    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 2011 年度末股本 22,500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送红利 6 元(含税)的分配预案,派发现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35,000,000.00 元 , 利 润 分 配 后 结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576,788,912.33 元。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12,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3、审议并通过了《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12,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4、审议并通过了《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12,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5、审议并通过了《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12,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确定其

报酬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专业审计机

构,并支付其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 41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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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12,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7、《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12,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8、《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鹭江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拟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鹭
江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期限为 2012 年 4 日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1 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13,812,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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