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7-31
法拉电子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12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
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了 2012 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作出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
司董事会并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于 2012
年 7 月 14 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0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福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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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电子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二人,共持有或代表公
司股份 113,807,0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8%。经本所律师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监事会
及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
监票人对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作出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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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钱学群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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