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3-05-03
证券代码: 600563 证券简称:法拉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3-005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人民币 0.6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57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54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9 日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5 月 1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5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12 年度关于
利润分配的议案》 详见 2013 年 4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3 年 5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2,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35,000,000.00 元。
(四)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7 元;如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 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 0.54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5 月 9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5 月 10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5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5 月 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
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92-6208778,6208600
传真:0592-6208555
七、备查文件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