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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川药业: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川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2022-11-04  

                        证券代码: 600566        证券简称: 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 2022-087
转债代码: 110038        转债简称: 济川转债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济川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到期日: 2022 年 11 月 12 日(星期六)

        兑付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

        兑付本息金额:106 元人民币/张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22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一)

        可转债摘牌日: 2022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一)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2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二)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

    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济川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

约定的条件将“济川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755 号”文批准,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

发行 84,316 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即 2017 年 11 月 13 日~

2022 年 11 月 12 日),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

称为“济川转债”,转债代码为“110038”。


                                                                            1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济川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

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6%(含

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故“济川转债”

到期合计兑付 106 元/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济川转债”将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开始停止交易,11 月 8 日为“济川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济川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济川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

    “济川转债”到期日为 2022 年 11 月 12 日,兑付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济川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济川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6 元人民币/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五、兑付办法

    济川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济川转债

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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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起,济川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

济川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

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

中利息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4.8 元(税后)。如未履行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

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

币 106.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
联系电话:0523-89719161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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