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川药业: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10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细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并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地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采取中
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 1-3 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 4 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5、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其比
例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
可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其比例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
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董事会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和实地接待等
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是否履行相应决策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
(二)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现金分红或拟分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
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
进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
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
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
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履行职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程序是否合规。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
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调整或
变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有关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