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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鹰纸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30  

						股票简称:山鹰纸业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 2018-125
债券简称:12 山鹰债             债券代码:122181
债券简称:16 山鹰债             债券代码:136369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22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2,3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共计 23,000,000
张,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2,268,157,565.0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全部到账,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43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具体如下:
     单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山鹰国际控股股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20741591021000021        2,269,346,019
份公司           司马鞍山幸福路支行
    注:截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已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人民
币 30,653,981 元(含税)。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幸福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幸福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通过全资子公司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实施“公安县杨家厂镇工业园热电
联产项目,以及年产 220 万吨高档包装纸板项目(三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梅兴中、王保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提供上一个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发送扫描件至保荐代表人梅兴中、王保军邮箱,原件邮寄至保
荐代表人梅兴中。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