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0135 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 鹰纸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傅肖宁律师参加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通知、变更地点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2020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所属企业北欧纸业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2.《关于公司所属企业北欧纸业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4.《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所属企业北欧纸业 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5 日 14:3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 645 号滨江国际 6 号楼。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 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1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5 人, 共计代表股份 1,375,793,075 股,占山鹰纸业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0.008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下同)1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6,012,271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230,956,804 股,占山鹰纸业股份总额的 26.85%,包括中小投资者 1 人,共计代表 股份 1,176,000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144,836,271 股,占山鹰纸业股 份总额的 3.16%,包括中小投资者 17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4,836,271 股。 本所律师认为,山鹰纸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所属企业北欧纸业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75,199,675 99.9568 593,400 0.0432 0 0.0000 2. 关于公司所属企业北欧纸业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75,199,675 99.9568 593,400 0.0432 0 0.0000 3. 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75,206,475 99.9573 586,600 0.0427 0 0.0000 4. 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75,177,975 99.9552 615,100 0.0448 0 0.0000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所属企业北欧纸业 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75,199,675 99.9568 593,400 0.0432 0 0.0000 6.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73,436,275 99.8286 2,356,800 0.1714 0 0.0000 7. 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75,040,875 99.9453 752,200 0.0547 0 0.0000 8.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75,009,075 99.9430 784,000 0.0570 0 0.00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序 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所 145,418,871 99.5935 593,400 0.4065 0 0.0000 属企业北欧 纸业境外上 市符合《关于 规范境内上 1 市公司所属 企业到境外 上市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 议案 关于公司所 145,418,871 99.5935 593,400 0.4065 0 0.0000 属企业北欧 2 纸业境外上 市方案的议 案 关于公司维 145,425,671 99.5982 586,600 0.4018 0 0.0000 持独立上市 3 地位承诺的 议案 关于公司持 145,397,171 99.5787 615,100 0.4213 0 0.0000 续盈利能力 4 的说明与前 景的议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提请股 145,418,871 99.5935 593,400 0.4065 0 0.0000 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办 5 理与公司所 属企业北欧 纸业境外上 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 143,655,471 98.3858 2,356,800 1.6142 0 0.0000 6 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关于续聘 145,260,071 99.4848 752,200 0.5152 0 0.0000 2019 年度审 7 计机构的议 案 关于变更部 145,228,271 99.4630 784,000 0.5370 0 0.0000 分募集资金 8 投资项目的 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系 TCYJS2020H0135 号《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张 声 签 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