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纸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0年第一次“鹰19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0-06-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鹰 19 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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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鹰 19 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447 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纸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
律师、傅肖宁律师参加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一次“鹰 19 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一次“鹰 19 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
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山鹰纸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会议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山鹰纸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一次“鹰 19 转债”
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山鹰纸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通知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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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00,召开地点为安徽省马鞍
山市勤俭路山鹰国际办公大楼;通过通讯方式投票的,应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00 起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8:00 前将表决票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以公
司证券部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至会议通知指定地址,未送达或逾期送达表决票
的债券持有人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山鹰纸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
根据《会议规则》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人员为:
1、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6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鹰 19 转债”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
人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量 3,965,910 张。
本所律师认为,山鹰纸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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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会议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65,91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通过。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鹰纸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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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 TCYJS2020H1447 号《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鹰 19
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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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承办律师:张 声
签 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