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纸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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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842 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山鹰纸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傅肖宁律师、王为律师参加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山鹰纸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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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
路山鹰国际办公大楼。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计 47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67,466,263 股,占山鹰纸业股本总额的 31.93%。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1,363,992,038 股,占山鹰纸业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9.6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37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3,474,225 股,占山鹰纸业具有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2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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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山鹰纸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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