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8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山鹰国际控
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
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
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限自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
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
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房桂干、魏雄文、陈菡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