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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阳钢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2019-03-21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独立董事:   成 先 平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2019 年 3 月 19 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
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维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2、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工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成 先 平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2019 年 3 月 19 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
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会前审核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
与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关联
交易行为,遵循了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原则,有利于
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有利于维护双方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会议审议。
   2、《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利剑、李存牢、张怀宾采取

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3、《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内容和定价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     成 先 平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2019 年 3 月 19 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

定。做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

解和调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当期及累计对外

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止 2018 年当期及累计,公司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下反担保是基于安阳钢铁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基础上而发生的,属于企

业正常经济行为,有利于解决公司的中长期资金需求、调节负债结构,

反担保的风险可控。

    1、公司将 150 吨转炉炼钢连铸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信达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6 亿元人民币,

融资期限为 5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

司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

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2、公司将 1780 轧钢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建信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

为 5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3、公司将 2800m3 高炉设备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中航国际租赁有

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5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

为 5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4、公司将 9 号焦炉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6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

5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国

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5、公司将 2200m3 高炉设备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中航国际租赁有限

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

4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土

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6、公司将 500m3 烧结机部分设备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河北省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融

资期限为 4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

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

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7、公司将 3 号高炉部分设备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建信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5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
为 3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独立董事: 成 先 平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2019 年 3 月 19 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
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涉及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调整,不涉及公
司损益变动,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成 先 平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2019 年 3 月 19 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
《公司 2018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
判断,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书,圆满完成 2018 年度审计工作。

鉴于其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客观公允的工作原则,同意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酬金为 150 万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   成 先 平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2019 年 3 月 19 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
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安阳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充分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有利
于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

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2、《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已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
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成 先 平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201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