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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阳钢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5-09  

						  证券代码:600569             证券简称:安阳钢铁                编号:2020-019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8日,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联方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上;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通知公告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公告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
    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
                                     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公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
证。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出席 司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 的,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
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的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调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立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持股比例限制。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重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策的调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1~3 名,由董事会       公司设副经理 2~4 名,由董事会聘任
聘任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