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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阳钢铁: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2-19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