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2016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9-19
股票代码:600572 股票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2018-089
债券代码:136713 债券简称:16 康恩贝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9 月 26 日
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发行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康恩贝(136713)
3、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08
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17%。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
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
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
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
10、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9 月 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
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8年跟踪评级维持不变)。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17%。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1.7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2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16康恩贝”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
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康恩贝”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
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 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交《“16康恩贝”付息
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
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发行人,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
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571-87774722,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
心22楼。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联系人:杨俊德、陈芳、王洁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传真: 0571-87774722
2、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16 康恩贝”付息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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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