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8
证券简称:康恩贝 证券代码:600572 公告编号:临 2018-125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原章程“第二十二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二、原章程“第二十三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章程“第二十四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