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 2019-035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并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议案》,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2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3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会计
准则37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
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
施行。
公司按照上述通知规定自 2019 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修订发布的金融工
具准则。
二、本次有关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的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按照
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
“持有至到期投资”。变更后,公司将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
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发生改变:变更前公司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
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
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后公司将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采用“预期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
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4、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
风险管理活动。
此外,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
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三、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金融工具
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金融工具准则要
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追溯调整。对于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计入首
次执行当年即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 年一季度起按新
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可比数。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在考虑其合同现金流特征及所属业务模式后,
将原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转入“交易性金融资
产”列报,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原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该调整事项不影响2019年初未分配利润,对本公司期初
净资产未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对2018年度净利润、股
东权益、资产总额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
大影响。预计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9 年及未来的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
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并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叶雪芳、曾苏、徐冬根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根据财
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